【精品】房屋买卖合同集锦七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 篇11《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 ……此处隐藏4122个字……气、电话宽带有线物业费等)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否则不配合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5、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月内如果该房还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将自动解除,甲方应于和同解除后 日内退还收取的乙方所有费用,否则发生延期退费甲方还将额外支付乙方延期付款违约金 元整。
6、丙方在甲乙交易过程中负责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代办事项,具体中介费的收取方式为;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丙方一次性从乙方收取中介费贰千元,如是因本协议所定的甲方的原因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解除的,丙方的中介费由甲方在合同无效、解除当日一次性支付。
以上协议三方自愿订立,认真遵守执行,此协议一式3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签约地点: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6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 年 月 日,在 处购买的座落在___市____区的房屋出售给乙方。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号。土地证____号。
二、房屋价款:
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三、房屋价款的交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乙方在_____年__ 月____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_______整,¥:_______元。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房屋全部房款时为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乙方交付全部房屋价款同时甲方将房屋所有权证及与房屋有关证件全部交给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四、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所发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房屋交付前,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全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的费用(包括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如发生房产被占及征用所得的补偿款一律归乙方所有。甲方如想索要回房屋所有权。应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返回乙方所属期间对房屋的维护及维修费用及购房款人民币____整,并按房款总价____赔偿。
八、如果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房屋买卖合同 篇7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圆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美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所购位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所购商业用房的基本情况
该住房位于驻马店市 小区名为
所购房屋位于
平方米, 元/㎡,总房款计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小写¥ 元)。
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按房屋优惠价计,乙方应实付房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小写¥ 元)。
2、分期付款。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首付该住房总价款的 %,计 元; 年 月 日付房款 元;年 月 日付房款 元;余款竣工时付清 元。乙方如未按以上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应付款部分日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条交付期限及责任
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该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交房标准:入户防盗门、全封闭塑钢阳台、窗户,全毛坯房,水电接通改造费、燃气开口费乙方自理。
但如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乙方的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按逾期交付房价总额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未出现时,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房屋总额10%的违约金。
第五条交接
该房屋由双方进行验收交接,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按房价总额的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甲方保证房屋没有债权债务纠纷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在交房前按该套房屋总销售额的2%征收维修基金,该维修基金由甲方统一代收。
2、甲方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540日内,甲方办理房产权大证,分户房屋所有权证乙方自己办理或甲方统一代理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面积确认以房产证为准,房款多退少补。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甲方同意乙方退房或按房价款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受政策性或办证机构调整影响,办证日期可相应顺延。
第八条保修责任
以建设部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为准。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不得随意拆除房内设施、设备。
2、乙方不得侵占房屋的毗连、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保证走廊、楼梯、楼道的畅通,对房屋的承重结构、上下水管线、供电、燃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凡属乙方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住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甲方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进行管理,甲方交房后乙方物业管理费按《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各一份,物业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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