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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证明

时间:2024-10-03 06:15:44
工资支付证明[本文共2077字]

第一篇:工资支付证明

工资支付证明

致:(招标人名称)

(投标单位名称)在以往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单位、建筑师信誉良好,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特些证明。

主管部门:(盖章)

日期: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请你收藏好 范 文,请便下次访问WwW.)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二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末结清的工程敕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二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工人工资支付证明

工人工资支付证明

致:毕节地区烟草公司威宁县分公司

贵州黄金叶实业有限公司在建设威宁县牛棚范家田烤烟育苗工场大棚过程中所发生的工人工资,现已全部支付给工人。

特此证明

施工队代表签字: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牛棚镇烟叶站牛棚镇烟叶合作社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付款申请单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付款委托书

根据2014年12月27日与贵公司签订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合同》(合同编号)的约定,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建设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贵公司将对建设项目给予资金补贴。经本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受益烟农同意,现委托贵公司代替本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将本次应支付的补贴资金转付给。项目金额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元

本次款项支付至银行,账号。

本委托书一式二份,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各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负责人(签字)

项目组负责人(签字)

项目组烟草企业代表(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

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

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

第四篇:工人工资、材料款、设备款支付证明(施工单位用表)

工人工资、材料款、设备款支付证明

致:公司

我司承接贵司项目所产生的工人工资、材料款、设备款已经全部付清,若因次引起的一切纠纷由我司承担,与贵司无关,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年月日日期:

第五篇:支付证明

付款证明

在丽都河畔交通设施施工工程中,由石家庄蓝枫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税号:130)与河北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号:130)合作进行,经协商工程完成 50 %后,由本公司支付给石家庄蓝枫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服务费7.051万元,特此证明。

河北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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