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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合同

时间:2024-07-05 08:17:14
聘请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合同[本文共891字]

甲方: 电话:

乙方: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68号湖南财富中心富座1212室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甲方特聘请乙方肖望平、申凯(实习)律师担任甲方在该案件中民事诉讼代理人。

现依据《合同法》、《律师法》及相关规定,甲方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民事代理人,委托乙方为案件中负责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总代理,乙方的代理权限包括法律咨询、民事代理、法律顾问、参与诉讼、申请执行等工作。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见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通过各种法律手段,确保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调查、诉讼、执行等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3、甲方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办案费、代理费和诉讼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 律师费及诉讼等相关费用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1、律师基础办案费用人民币5000(伍仟)元整,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即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2、本案审结后,甲方应当按照争议标的额总价值的 5%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3、本案所发生的相关诉讼、行政、司法、鉴定、翻译、评估、审计、专家论证、公证、仲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诉讼相关费用,或者不合理的提前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它代理人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或减少费用的;

3、乙方律师已经投入工作,而甲方与其他当事人自行和解或放弃委托事项的。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案全部终结。

第九条协议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章)

签约律师: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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